民国112年在垦丁国家公园青蛙石滨海步道,发生一起游客踩空坠落身亡意外,死者郭男的家属指控主管机关未设栏杆、警示不足,向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求偿逾3,400万元。屏东地院一审时判决家属败诉,经上诉,高雄高分院2审判决仍指出,事发地点位于「特别景观区」,依法不得增设破坏天然地形的人工设施,且入口已有清楚告示提醒步道为珊瑚礁岩、需注意断崖危险,认定无设置或管理欠缺,驳回上诉。
判决指出,112年3月5日上午,郭姓男子与妻女及友人入住垦丁青年活动中心后步行至步道赏景,前行数步便突然惨叫后坠落约两层楼高珊瑚礁岩,送医不治。家属主张步道邻近陡坡、岩石尖锐,却未设护栏与警语,亦有高低落差阶梯及不平路面,致使郭男失足身亡,管理处应依国家赔偿法负责,屏东地方法院一审时认定国家公园管理处无过失,判决家属败诉。
经上诉,二审法院调查认为,案发处路面宽度超过40公分,亦无明显坑洞或凹凸不平情况,当日同行者在警询中也证称郭男为「踩空」而非被绊倒。法院并採信景观建筑专家证述,特别景观区目的在维持原生地形与珊瑚礁岩面貌,依法不得设置护栏等人工设施,以免破坏地貌,管理处未增设栏杆并非疏失。
判决也指出,步道入口与邻近停车场皆设有警示牌,明确提醒「沿途皆为珊瑚礁岩,请小心行走」、「请注意断崖、海滨之安全」,足以使游客知悉危险环境。若沿线密集设立标语,反将破坏景观,与特别景观区设立目的相悖。
至于家属主张事后增设多面告示牌可证明原管理欠缺,法院认为事故后的补强措施并不代表原先即有疏失,也不能作为国赔责任依据。高雄高分院最后认定,事故与步道本身并无可归责的设置或管理欠缺,家属求偿无理由,维持一审驳回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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