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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30多年前仅为「改姓」而签下的形式收养,最终在法院裁定下划下句点。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终止收养案,妇人小萱声请与养母欢欢(均化名)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是双方从未有实际相处、也未形成亲情连结。法官审酌后认定,本案属形式性收养,且养母早已过世,因此,准予终止收养关系。
台湾遗嘱协会近日发起第二次「废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连署」,短短8天内就匯集超过5000人支持附议,引发关注。对此,房产专家何世昌透露,相较于现金遗产,不动产部分的处置更加棘手,若当事人身故后只留下一间房产,遗孀可能会被迫卖房子,不禁感嘆「台湾法律真的很奥妙,但恶法亦法,我们只能遵守」。
男子阿国(化名)年少时因伯父无子嗣,被过继成养子,然而多年来彼此相处宛如形式收养,并无真正家庭分割或遗产继承情形。如今,养父早在1989年过世,阿国年纪渐长,决定回归本家,在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后,正式向法院声请终止收养关系。
遗产继承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律师顏纮颐表示,在继承法上有一个观念被很多人误解,就是配偶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是由配偶组与血亲组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没有子女,父母也已过世,配偶就是跟兄弟姊妹一起继承,兄弟姊妹可继承的遗产就是「应继分」,而非只是「特留分」,会多3倍,因此想要多留遗产给另一半,记得一定要立遗嘱。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稽徵实务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嗣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该行为等同移转保险契约之财产权益给子女,核属赠与行为,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外,若父母于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该保单价值属死亡前2年内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须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父债子还、养儿防老,过去常被视为天经地义,但在现代司法实务中,父母若曾严重怠忽亲职,孩子也能依法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男子阿国(化名)因年老多病、无收入可维持生活,向法院声请,要求女儿小萱(化名)每月支付8千元扶养费。
一名妇人小萱因为养父阿国(均化名)在2021年已经过世,近日向法院声请终止收养关系,理由是养父未曾实际扶养她,而且她也没有继承养父阿国的遗产。法官审酌后,认为小萱的声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终止她与养父阿国的收养关系。
国税局提醒,民眾常误以为第一顺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抛弃继承权,而由其次亲等之孙子女共同继承,可达到增加扣除额以减少缴纳遗产税之目的,但此举与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抛弃继承权前应三思,以免得不偿失。
遗产税缴不出来怎么办?高雄国税局汇整出延期缴纳、分期缴纳、实物抵缴、存款缴纳等4大缴税方式,可以解套。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衡量,选择适合的方式缴税。
男子阿国被她的妹妹小萱(均化名)指控,哥哥在她念国小时就离家,至今已40多年,2人未曾共同生活,也从未有哥哥的任何讯息,而且她剃髮出家修行已经31年,都在寺庙过着僧人生活,生活日用均是护法信徒布施护持,她无工作经济所得,没有能力处理哥哥的扶养事宜,因此依法请求免除扶养义务。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审理遗产税申报案件时,发现继承人漏未列报「父母扣除额」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扣除额」,提醒民眾要特别留意。
男子阿国在2011年他30岁时,被妇人小萱收养为养子(均化名),但养母在1年后就过世,时间13年已经过去,阿国想要回归本家,而且也经过生父及生母丙的同意,阿国因此依据民法第1080条之1规定,声请终止他与养母小萱的收养关系。
女子小萱(化名)的父母在1997年结婚,但父亲生性暴躁,她自出生起就与母亲活在家暴阴影下,父亲还签赌导致房屋卖掉还债,父母只好带她租屋生活,自此她就没见过祖母欢欢(化名),父亲后来离婚与小三另组家庭,也与她断绝往来,直到父亲过世后,她才知祖母还活着,要她负担扶养义务,因此诉请免除义务。
66岁男子阿国(化名)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工作谋生能力,名下无任何财产及工作所得,无法维持生活,原符合中低收入户资格可领补助,却因有女儿小萱(化名)可资扶养,因而资格不符,因此依所在县市为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22661元,请求小萱按月给付扶养费8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妇人小萱当年被阿国与欢欢(均化名)夫妻共同收养,由于只是形式上的收养,小萱从来没有和养父母同住过,也不认识养家的小孩,而养父阿国在1999年初过世,养母也在2011年离世,她现在因为年纪大了,有时候要去医院,需要家属签字,但她和养家那边没有往来,所以依法诉请终止收养回归本家。
妇人小萱(化名)被她的孩子指控,当年在他还未满3岁的时候,母亲就因为外遇竟然离家出走,自此对他不闻不问,也没有给付任何扶养费用,对于他毫无付出,丝毫未尽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为此依法请求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男子阿国(化名)被3个孩子控诉,在他们年幼时未善尽扶养责任,家中一切开销由母亲工作支应或亲友接济,父亲还在外积欠庞大债务,导致债主三天两头上门讨债。父亲只要心情不悦或有事不顺其意时,就口出恶言、掀桌摔碗,还会骗取母亲的钱花用。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男子阿国(化名)被3个孩子一起控诉,父亲在他们年幼时就沾染毒品,还对母亲涉犯违反保护令、家暴及妨害自由等案件,案发时因手段凶残还被媒体报导。他们自幼由母亲一人肩负抚育照顾之责任或经社会局安置,不满父亲未尽扶养义务,且违背义务之情节确属重大,因此依法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70岁男子阿国(化名)目前无业,生活上十分困顿,每月仅领有社会局中低收入户补助及国民年金,供做他的生活费之用,已不能维持生活。他的2个孩子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对他负有扶养义务。阿国因此依法声请2个孩子均须按月给付15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在他10多岁时被养父阿华(均化名)收养为养子,而养父阿华原本是他的伯父,已于1989年底死亡,经过了36年后,阿国因为本家母亲已高龄80多岁,因此他想要回归本家,依民法第1080条之1规定,请求终止与养父阿华之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