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近期將為38死囚開庭審理死刑是否違憲,但凶殘殺人犯逃過死刑,被判無期徒刑服刑後獲假釋後又犯法,須再執行20年或25年徒刑,大法官卻又擔心這些犯人關太久,15日作成違憲判決,遭外界痛批大法官偏袒犯罪者,難道就是保障人權嗎?
作成違憲判決的主筆大法官是黃瑞明,他與尤伯祥大法官都曾在民間司改會擔任重要職務,更是自許為受刑人伸張正義的「人權律師」,昨天的憲法判決結果,除了讓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的受刑人可司法救濟,大法官更提出未來的「優惠方案」。
大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及,考慮到立法者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不是一定要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可以參考用「層級化方式」執行殘餘刑期。
大法官們建議,無期徒刑假釋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者,執行殘餘刑期5年,再犯未滿5年罪回獄中者,執行殘餘刑期10年;5年以上未滿10年者,執行殘餘刑期15年;10年以上者,執行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
但這樣的憲法法庭判決出爐,讓外界大為震驚,更是背離社會大眾對法的感情,一般民眾都認為,殺人惡徒都已獲判無期徒刑了,就是國家免剝奪其生命,讓其在獄中好好反省、教化,但這些人獲假釋恩惠後又再犯,卻不用「回籠」補足無期徒刑。
也有司法實務人士感嘆,一般法官只要對殺人、性侵或虐童犯判太輕,都會被人民痛罵成「恐龍法官」,但大法官屢次站在「神壇」上,自許為伸張人權正義,但卻作成無法獲得人民信任的憲法判決,難道不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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