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酒女的蔡女與陳男本是同居情侶,蔡女陸續向對方借貸,2人有金錢糾葛;2019年3月她開車載陳男返回陳母住處,當晚又開車將陳載離,再以不詳方式殺害。
蔡女為避免屍體曝光,先以月租1萬2000元承租台中神岡區廠房,再購買水泥攪拌器、方型普力桶、白色塑膠桶及手套等物,攪拌混合水及水泥,再將水泥漿灌入放置被害人屍體的普力桶封屍。
蔡女始終否認犯罪,檢方起訴後,一審由國民法官參審,酌以證述、被害人遺體遭發現時的廠房為蔡女承租、支付租金,遺體遭水泥封存的包裹物、水泥打漿工具,蔡女確有購買等證據,仍認定她犯殺人等罪。
歷審斥責蔡女惡性重大,且從未向被害家屬致歉或賠償,依殺人罪判18年、遺棄屍體罪5年、偽造文書罪2年、違反《電信法》3月,合併應執行刑27年6月;蔡女上訴,遭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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