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投票在即,韓陣營認為罷韓連署「偷跑」,第一次聲請停止執行遭駁確定,本月11日第二度提出聲請,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又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4月17日宣告罷韓案成立,依選罷法規定,應於成立20日至60日內舉行投票,可知最遲會在6月16日投票,但韓陣營卻遲至5月11日才提起訴願,隔天再以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由聲請停止執行,可見時間上的急迫性可歸責於韓陣營自身延宕所致。

裁定並指,選罷法明文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並未限制形成罷免共識的提議活動,難認中選會審核通過第一階段連署,有違法情形。

另韓陣營主張違法罷免將對其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北高行認為民眾投票是本於個人意志自行決定,不會罷韓案成立處分左右,此部分只是韓陣營的個人臆測,而非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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