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年印尼籍勞工在桃園因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警方攔查,其酒測值為0.29毫克,他遭判刑2月,併科1萬元罰金,勞動部也廢止他的聘僱許可處分,他和公司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不管他有沒有酒駕造成他人死傷,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判勞動部勝訴,他不得繼續在台灣工作。
判決指出,印尼籍T君由預拌混凝土公司申請並獲勞動部核准從事製造業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從2019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但T君2020年3月22日凌晨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經警攔查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
他因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勞動部認為T君違反法令行為之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聘僱許可處分,並責令公司應於文到後14日內為T君辦理出國手續,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該公司及T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T君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沒有產生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損害,一個案的違法情節,究竟對社會秩序、勞動關係、人身安全,產生了什麼社會難以接受或忍受的危害,而有於T君已受刑事制裁、警惕的情況下,還要 對其作成廢止系爭聘僱許可,強令出國此一產生重大不利益 結果之處分的必要,原處分判斷違法,判決撤銷。
勞動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T君即使未造成他人死傷等實害,仍應認其犯行所破壞之法益係屬重大,其行為已符合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要件,勞動部處分廢止聘僱許可處分判斷並無違誤,逆轉改判勞動部勝訴確定。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喝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