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因竊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遭判刑的陳姓男子,去年在台北地檢署旁的人行道,趁張姓女子用手機疏於注意之際,他拿自己手機從下方伸入張女裙底拍攝,檢方起訴後,他辯稱自己有衝動控制障礙問題求法官輕判,台北地方法院依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去年8月16日上午7點,陳男在北檢旁人行道拿他的智慧型手機,自下方伸入張女裙底,擅自竊錄她的身體隱私部位,經張女發現後喝斥阻止,陳男逃離現場,張女報警處理後,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逮陳男。
北院認為陳男因妨害秘密案件遭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又緊接於該案之後犯下本案,顯見其慣於以竊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不宜薄懲,斟酌被害人具狀稱無調解意願,不願意與陳男見面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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