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姓民眾在晚間騎機車經過新竹縣一處道路,因路面出現長寬各約1.5公尺嚴重凹陷之坑洞,林失控摔倒受傷,請求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道路管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有疏失,須負30%責任,判決賠償138萬多元,全案確定。
林姓機車騎士提告主張,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是新竹縣新埔鎮褒忠路353巷道路的設置及管理機關,但疏於管理,任由道路附近存有長寬各約1.5公尺嚴重凹陷之坑洞,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亦無任何照明設備。
林稱,自己在2017年8月4日晚間7點多騎乘機車行經時,未能及時注意系爭坑洞,因而失控打滑摔倒,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延遲性腦內出血左側、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須負國賠責任。
新竹地院一審認定,第二河川局管理疏失,過失責任為40%,判決須賠償林276萬1624元,上訴後,高院二審認定,第二河川局未及時修補坑洞,亦未設置警告標誌、夜間照明燈或反光標誌以提醒往來車輛注意,須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改判賠138萬812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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