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逢振2019年擔任台北市北投警分局偵查佐時,發還給張姓民眾遺失的5萬元,只發還其中1萬元,另將4萬元占為己有,案發後他還辯稱保管袋被勾破、錢才掉出來,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林須入獄。

林逢振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民眾在2019年8月20日下午2點,拾得現金5萬元,送交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值班員警,員警依規定登記並將遺失物置入遺失物保管袋,隔天下午3點多,送交北投分局由林逢振受理簽收。

28日民眾前往北投分局欲領回遺失物,林逢振抽出其中之1萬元發還予張姓民眾,其餘之4萬元現金則未予發還,且未置入本案保管袋,將4萬元據為己有,張姓民眾深感困惑,再以電話查詢,發現林男涉侵占。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及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林男侵占之財物僅4萬元,且犯後約1小時即予返還,情節尚非重大,減輕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林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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