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自稱剛從國外回台,持有美國綠卡、很有錢,透過IG向林姓女子攀談後,承諾付6萬元要她3天2夜伴遊,但陳男給2萬元要她伴遊及發生性行為後,4萬元沒有給付,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罪將陳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陳男佯稱在台期間需找人陪伴遊玩,可給予高額伴遊報酬,陪伴內容就是單純吃飯、遊玩,3天2夜之伴遊行程可給予報酬6萬元,林女信以為真乃答應陳的邀約,但陳見面後只先支付2萬元,騙稱其餘款項會自美國帳戶以美金匯款之方式支付。

林女誤信,履行3天2夜之陪伴行程,並同意陳的要求而與他發生性交行為,她完成陪伴行程後,遲未見美金1450元之入帳紀錄,且陳男此後即刪除自己之IG帳號並將林的LINE帳號予以封鎖,林女才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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