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桃園某處街友聚集處鬧出人命,盛姓、廖姓2名男子酒後與陳姓男子發生衝突,盛及廖持鐵橇、鋁棒將陳男打死,桃園地方法院將盛及廖各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及8年6月,盛不服提上訴,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盛姓男子及廖姓男子(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與陳姓男子都是為常駐桃園市某處街友,去年5月8日21時許酒後口角,盛、廖分持鐵橇、鋁棒毆打陳成傷,翌天凌晨雙方持續口角。
盛男見陳遭毆打後,身體已趨虛弱,倘再予毆擊,可能因傷勢加重造成死亡結果,仍與廖續以鋁棒、鐵橇毆打其身體、四肢,他還以酒瓶敲擊陳前額,陳因此受有頭胸腹部及肢體多處挫傷、血胸、腹血、顱內腦挫傷等傷害,終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認定,盛男迄今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盛男請求輕判無理由,將他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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