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道警察大隊鄭姓警官遭檢方起訴指控,他與多名少年在網路上認識,見面後發生性關係,並拍照性愛影片,一審將他判囚9年,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刑6個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依與少年性交罪及公務員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等罪,改判囚8年4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5月。可上訴。
鄭姓警務員被指控去年9月3日在台北市中正區一處公廁涉嫌性侵15歲少年、妨害性自主,少年返家後告訴父親,才怒至北市府警察局提出告訴,經調查發現鄭男另與多名少年性行為與拍攝性愛影像,案發後國道警察局將鄭男記2大過免職。
高院審酌鄭男擔任警察,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並對相關法律知之甚詳,竟無法克制私慾,經由網路與被害人等結識、見面後,對被害人等為性交行為、拍攝性影像,受害人數眾多且犯案次數頻繁,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等身心之健全發展,但考量他多數犯行均加以坦承,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改判囚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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