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男子2013年利用一名少女在他餐廳打工及擔任他女兒家教的機會,多次強吻及撫摸胸部、私處,他還傳訊給被害少女 「你現在喇G第一名喔」,最高法院依對少年強制猥褻罪等32罪,各判處4月到8月不等徒刑,其中8月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范男在2013年1月至5月,僱用當時未滿16歲的少女在其所經營之餐廳打工,他邀約少女外出購買食材後,在停放於餐廳旁之車內強吻對方,且多次在餐廳廚房內親吻少女,並撫摸她胸部、臀部及下體,猥褻行為共20次。
在同時期,范男利用前往賣場採購食材之名義,搭載少女到北市內湖區之彩虹河濱公園場外停車場猥褻共10次,其中1次並拉被害人之手撫摸他生殖器;范男另在少女擔任他女兒家教期間,在他住處強行親吻少女並以手觸摸她胸部、下體,經對方一再反抗後才罷手。
台灣高等法院將范男依對於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另猥褻罪3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范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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