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6日九合一大選開票日,雲林縣議員候選人周秀月的團隊自行統計得票數顯示當選,雲縣府也派員到周的服務處貼紅單祝賀,但2個多小時後大逆轉,縣府通知周落選;但因周認為當選的陳永修之黃姓親戚被檢舉涉嫌替陳賄選經檢調傳喚,雖然最後獲不起訴,但周仍據此向雲林地院提起陳永修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提上訴後,台南高分院27日也判周秀月敗訴,全案確定。
二審認為,本件上訴人周秀月、林靖冠雖主張,黃姓民眾有替陳永修競選縣議員,向彭姓民眾交付賄款1000元,但就黃某交付的1000元,究竟是賄款,還是託付彭某轉交其配偶的買菜錢?經本院綜合兩造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認定證人彭某指稱黃某交付給他的1000元,係託其轉交給配偶的買菜錢,不僅與黃某、彭某配偶在檢察官訊問時的陳述相符,也與相關證據資料內容互核相符,應可採信。上訴人主張黃某有為被上訴人競選縣議員向彭賄選,實屬有疑,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為真實。
另外,此案經雲林地檢署偵查後,已於2022年12月14日對黃、彭處分不起訴,並依職權將黃某部分送請再議,經台南高分檢駁回,認定黃某並未涉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彭某也未涉犯刑法投票受賄罪。
二審指出,上訴人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的雲林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一選舉區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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