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稱為最美女刑警的廖姓女子,幫5歲網紅女兒經營粉絲專頁置入商業廣告並配合入鏡演出,警方調查發現後,今年9月18日她已辭職,但仍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定她領取商業勞務報酬,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

桃園市政府移送指稱,廖女擔任偵查佐期間,幫她5歲網紅女兒經營FACEBOOK、IG及YOUTUBE等平台,歷年來所播出之生活影片及照片,有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等情事,且她經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疑似有商業行為。

市府認為,她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廖女辯稱,她只是代為管理其粉絲專頁,平台係女兒滿2歲之時替女兒成立的,初衷就只是為了替她紀錄成長之生活點滴,並未有其他目的,之後人氣高漲,才有隨之而來的經紀公司或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這些都是她始料未及的。

經紀公司與廠商洽詢廣告及業配等,均係以女兒為主所打造,又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的,才需由她填寫,而酬勞也都作為女兒未來的教育基金等用途,這些全是女兒為自己努力得來的。

廖女說,當初認為廠商之邀約係屬非經常性及持續性的,她也是偶爾協助女兒配合入鏡演出,並沒有額外收取屬於個人之報酬,這些酬勞均屬於女兒的,也才會應允答應辦理,並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

她說,從警l0餘年來,依法律所定執行職務,在工作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之情事,惟為了避免爭議,早已於前單位向她提出質疑時,便主動遞交辭職報告,雖然主管加以慰留,但本人立場堅定,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廖女說,「我是一名母親,擁有一顆很愛女兒的心,一心只想好好陪伴、協助與支持她一起長大的母親。」請求法院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懲戒法院認為,無行為能力之幼童,其長時薦證代言產品之種類繁雜及行銷之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何能為之,無異是被付懲戒人規度謀作之商業行為,佐以廖女領取勞務報酬,益臻明確,其經營商業之事實,堪以認定。

懲戒法院指出,廖女的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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