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楊姓男子與許姓女子結婚,不料,卻發現妻子與簡姓男子,從前年(110年)6月起 逾越一般男女間的正常社交往來分際,簡男得知東窗事發後,前年9月18日簽立切結書,承諾不再與許女聯繫並發展超出友誼範圍的互動。

但楊男仍然發現,簡男持續與許女聯絡,甚至2人還共同外租屋同住。簡男因而再簽立悔過協議書,承認過去1年間,多次與許女發生性行為,並承諾不再與許女有聯繫往來,或是持續發展婚外情,若有違反,同意每次給付楊男50萬元。

後來楊男抓包簡男,違反協議書的約定,與許女視訊通話,之後又傳送裸身自拍照片給許女,還向許女的姊姊坦承在簽立協議書後,2人仍繼續聯繫往來,楊男因而依協議書第1點,請求簡男給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另外,楊男不滿張男破壞夫妻間婚姻的圓滿幸福,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導致其精神受有莫大痛苦,請求簡男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

法院審理,依據雙方簽立的協議書,簡男坦承多次與許女發生性行為,並承諾不再與許女有聯繫往來、持續發展婚外情,若有違反,同意每次給付楊男50萬元。而簡男明知許女為有配偶之人,不僅有逾越通常社交行為分際之往來,在簽立切結書及協議書後,仍繼續聯繫往來,足認簡男確已違反協議書的約定,楊男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即屬有據。

法官認,簡男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均已逾越一般夫妻,應負忠誠貞潔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不法侵害楊男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楊男請求簡男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50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簡男應給付楊男共計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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