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游姓女大生與黃男交往,卻發現黃男性格暴戾,還有酗酒習慣,去年(111年)2月13日凌晨1時許,2人因故發生爭執,黃男用力摀住她嘴巴,導致嘴唇及臉受傷。不料,去年2月22日下午3時許,再度發生爭執時,黃竟將她右手往後折並用力扭轉,導致「右手手臂肱骨閉鎖性骨折」。游女憤而提告並提起民事求償。
刑事方面,高等法院日前判決黃男犯傷害罪,2罪,分別處拘役40日,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法院審理時,游女主張,黃男應給付255萬1595元,包含醫療費用20萬9444元、醫藥用品費用1萬2189元、看護費用86萬4000元、不能工作損失5萬500元、交通費用2萬8400元、洗髮費用9萬元、第二次手術費用18萬62元、醫美必要支出費用11萬700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黃男則主張,已支付11萬元的醫療費用應予以扣除,第2次的傷害事件發生,起因是由女先投擲蛋捲攻擊,還打我打一巴掌,我氣憤之下,出於防衛意識才予以反擊;而且游女用右手緊抓住我不放,我在掙脫過程中,才會將游女右臂弄到骨折,雙方都有一半過失責任。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黃男應給付游女新臺幣81萬145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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