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的陳姓女受刑人被台南地檢署借提強制戒治26天,卻因沒有計入刑期獲刑事補償7.8萬元。但因台南高分院認為,有5天係因檢察官郭文俐有重大過失,提告求償1萬2000元,引發「司法圈內戰」。台南高分院指出,該案不僅是依該院刑事補償求償委員會決議提起求償訴訟,也基於課責原則及讓社會大眾了解補償機關確有認真依法辦理求償事宜,並非敷衍了事、官官相護,具有重要公益目的。

據了解,此案發生後,許多基層法官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PO文,痛批台南高分院「公器私用」、「干涉審判獨立」,引發這場「司法圈內戰」;甚至還有法官質疑高分院此舉,難道「不會讓民眾覺得是在對下級審下指導棋嗎?」「不覺得南高(台南高分院)角色有點混亂嗎?」台南高分院面對來自圈內的批評,也決定再度公開說明。

台南高分院指出,根據司法院及監察院統計,近20年來冤獄賠償或刑事補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另依司法院統計,刑事補償事件自2012年至2020年8月底止,對有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金額只有23萬餘元,絕大多數都是由全民買單。

台南高分院表示,此案事關刑事補償金求償結果的公益,以及刑事補償求償制度的實踐,院方起訴該案是依半數外部委員,包括專家、學者組成的刑事補償求償委員會的決議結果,依法提起求償訴訟。

不過,一審敗訴後,院方收到判決書決定上訴時,為讓外界知悉,並基於課責原則及補償機關確有認真依法辦理求償事宜,不是敷衍了事,官官相護,並維護人民對司法自律的信心等重要公益目的,認為有對外宣布上訴意旨及理由的必要。

台南高分院還說,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訴訟不得上訴三審,其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民事普通庭合議為之;該院並非此案的上級審,且小額訴訟上訴二審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要件,院方於上訴書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只是為滿足上訴合法要件。

至於此案一審僅認定「抽象過失」,難以歸咎郭姓檢察官一人駁回,目前台南高分院已提起上訴,正由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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