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4年前因工作與感情不順,竟毆打2歲的兒子且打算結束其生命,最高法院駁回陳的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定讞,陳須入獄服刑。
陳男因獨自撫養2歲兒子覺得負擔過重,2020年7月7日晚間以手指彈擊兒子耳朵,及以木板接續毆打其臀部,致其受有雙臉頰、右耳多處瘀傷、臀部大片瘀傷等傷害。
陳男因工作與感情均有不順,心情低落,7日晚間打算尋短及著手殺害2歲幼子,並向友人表明死意,經友人報案,消防員獲報後到場敲門,陳男應門後,消防人員並將陳及其兒子送醫救治,2人始倖免於死。
高院審酌陳男因工作、感情不順,未慮及兒子為獨立之生命個體,而非專屬於其之個人財產,竟隨意毆打成傷並結束兒子之性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極非可取,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1月,傷害罪判刑4月,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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