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前年利用將一名酒店小姐包場外出的機會,拿剪刀架住她脖子加以性侵,並將性器玩具放入她私處,他另對女友恐嚇,逼對方繼續交往,還性侵多次得逞,最高法院斥責黃男犯罪情節、手段均甚惡劣,駁回他的上訴,判囚12年6月定讞。
黃男與被害人原為男女朋友之關係,但僅因與她在交往過程中意見不合、發生爭執,前年兩度徒手毆打、恐嚇A女,致她身體多處受有傷害,更以剪刀及人身安全恐嚇她,多次對她強制性交行為。
另黃男在酒店認識一名小姐,利用對她包場外出,佯身體不適,誘使她陪同前往他家中,在其密閉房間,將房門反鎖,2把剪刀架住她脖子加以性侵,並將性器玩具放入她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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