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認知功能障礙,由社會局安置在老人養護中心,費用暫由社會局撥付,他的3名小孩指控父親拒絕養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這名父親並非完全沒有養家,難謂已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但裁定各均減輕扶養義務3/10及4/10。可抗告。

3人提告指稱,從小到大家家中的經濟都靠母親打零工勉強維持家計,不敷支出時亦由母親向娘家親友借貸,但父親不僅未共同維持家計,竟經常酗酒,1991年2人離婚後,就未曾見過父親,父親從他們年幼時起,即未實際照顧扶養,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名父親在小孩年幼時,並非全然未盡扶養義務,難謂已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但他們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為有理由,審酌他們正值青壯年,亦有工作能力,而父親安置於護理之家,費用暫由社會局支付等情,並考量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裁定2名小孩對父親扶養義務應減輕至4/10,另一人扶養義務減輕至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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