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遭監察院彈劾,指他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俸6個月。
監察院指控,吳志成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吳志成檢察官仍多次未簽擬即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然而自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已耗時近1個月。
吳志成檢察官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
經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吳志成檢察官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志成檢察官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據宜蘭地檢署統計,2019年至2021吳志成檢察官所偵辦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監察院指吳志成檢察官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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