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女子(甲女)透過親友介紹,聯繫洪姓推拿按摩師到府做骨盆位置調整,洪男竟佯稱施行「催經」按摩,要求甲女脫掉內衣仰躺,以手指點壓其乳頭,一審法官以強制猥褻罪判洪男10月徒刑,二審法官認為,洪男在審理期間已賠償甲女30萬元達成和解,原審未及審酌作為量刑依據,撤銷原判決,改判洪男6月徒刑,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洪姓男子從事推拿按摩服務,2021年10月20日前往甲女胞弟位在台中市南區租屋處,幫甲女進行調整骨盆按摩推拿,竟向甲女佯稱可為其施行「催經」按摩,要求甲女將衣物褪至僅剩內褲,裸露上身,呈現仰躺將手上舉,按摩其腹部、胸部淋巴後,旋以手指點壓甲女乳頭,猥褻行為得逞。
洪男得逞後,若無其事要求甲女趴躺按摩背部,甲女遂質問洪男為何要點壓乳頭,洪男佯稱「點壓乳頭可使人體分泌催情激素,可幫助催經」,甲女當下明確表明「不喜歡」、「不舒服」,洪男仍提升強制猥褻犯意,要求甲女再度仰躺後,以手指點壓觸摸甲女之乳頭,並迅速結束按摩,檢察官審理偵結,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
洪男在審訊時坦承點壓碰觸甲女胸部,辯稱是經過甲女同意,告知按摩胸部、乳頭及乳頭周圍淋巴,經期會比較準確,而甲女在按摩結束後,未立即報警,還傳訊息說「開心」、「100分」、「very good」等,佐證並未違反甲女意願。
一審法官審理,甲女傳送訊息予洪男之用意,純係出於對其專業之肯定,與洪男有無違反其意願為前揭猥褻行為,實屬二事,另外民俗推拿業界並無存在按壓女性乳頭之手法;而甲女在案發後曾在路上看到按摩廣告,就拿起尖銳物割腕、要跳河,被路人看到報警,送到醫院精神病房住院8天才比較穩定,另外經就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等。
一審法官認全案事證明確,審酌洪男身為推拿按摩師,竟為逞一己私慾,違反甲女意願對其施以2次強制猥褻,判處有期徒刑10月,洪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洪男先後2次猥褻行為,原判決認係犯強制猥褻罪,並依接續犯論以1罪,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另外洪男在本院審理期間,已與甲女成立調解並賠償甲女30萬元,原審未及審酌於此,作為量刑依據,自有不當,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洪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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