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認為監察院4年前透過調查報告、新聞稿指他涉嫌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與事實不符,且經媒體報導嚴重妨害其名譽,提告請求國賠600萬元並回復名譽。台北地院認為監察院是依法執行公職,沒有不法侵害名譽權,判林敗訴。可上訴。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司法官不當接觸案,司法院將曾審理翁茂鍾相關訴訟案件的林奇福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以林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通過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去年7月19日判決部分免議、部分不受懲戒。
林奇福主張,監院調查報告不實,並經公布於網站對外披露,又發布不實新聞稿,再經媒體大肆報導,導致競競業業在司法界服務40餘年的他,非但名譽毀於一旦,也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也害他日夜寢食難安、身感痛苦。
林奇福提告請求國賠並考量監院實際加害情形以及對他的名譽影響重大等,以每日最高的5千元折算1日,向監院求償共1200天的精神慰撫金共600萬元,同時要求監院須於中國時報等5家媒體的頭版刊登本件判決,並將新聞稿內容整段刪除。
監院辯稱,發布新聞稿並對外公布調查報告,是根據監察法所為,並非以損害林奇福的名譽為目的,尤其調查報告主要是針對石木欽而非林奇福;再者,調查報告與新聞稿是出於維繫官箴、司法廉潔形象的重大公益目的,是公務員職務上的報告,屬阻卻違法。
北院指出,監院的調查報告與新聞稿,旨在說明翁茂鍾在司法界的人脈雄厚,至於有關過去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實際運作情形,尚非外部機關的監院所能掌握明瞭,也非調查重點,故難認監院有何未盡合理查之處,且監院是正當行使公權力而做出報告,並無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林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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