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表示,國泰投信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的吳姓經理人,在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所管理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
顯示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正常執行。
金管會對國泰投信開罰120萬元,同時命令國泰投信解除經理人職務。並對國泰投信祭四大限制,一是最近1年不得申請、申報募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這項限制業務對國泰投信來說最重;二是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三是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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