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古姓員警2020年間勾結從事汽車業務的賴姓同學,連對駕駛祭出六張吊銷單;案情曝光後,古員隨即遭到停職,並被移送法辦。宜蘭地院審理,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個別判處二人1年4月及1年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古員自於2019年12月始於宜蘭縣羅東警分局一間派出所任職員警,並負責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事件;而賴男則因與古員為高中同班同學,畢業後從事汽車業務代辦工作,二人也因此互相配合,為6名駕駛開出吊銷牌照罰單。
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駕駛行車速度若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駕駛人可能因此被當場禁止開車外,且按照規定需「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被移置保管。
法官認為,賴男身為汽車業務代辦業者,應知就算駕駛因超速等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處罰原則;即駕駛另因車輛未懸掛大牌、使用他牌、牌照於吊扣期間而行駛於道路上,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因牌照已吊銷後無從吊扣,大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
為此,法官主張賴男勾結古姓員警,以不實開單、當場未禁止違規人行駛或未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逕由車主或代辦業者將違規車輛駛離,藉此圖利車主得以立即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利用這樣的方式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的處分,駕駛等人因此獲取提前使用車輛不法利益。
宜蘭地院審理,認定古員、賴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沒收二人不法所得,並個別判處1年4月及1年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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