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某銀行賴姓女行員以年息13%、「行員存款」優惠的名義,誘使乾姊妹吳姓女客戶轉投資,4年來盜領吳女家族存款1209萬元,吳女發現後怒向賴女、主管、銀行求償。一審判賴女須賠償512萬元,銀行不知情免賠。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該交易形式非屬銀行業務範疇,吳女應有自知之明,判銀行無責免連帶賠償,仍可上訴。
賴姓女行員是30多年資深行員,與吳女認識10多年,交情甚篤,彼此甚至互稱「乾姊妹」。賴女每天下班後均會前往吳女家中聊天,偶爾也會透過電話與吳女閒聊,甚至常常與吳女一家人聚餐。
賴女向吳女聲稱,可以把家人們的存款交給她,存進她的「行員帳戶」,如此一來就可以領年息13%。吳女的妹妹也同意,投入200萬元本金後,連續10個月都領到每月2萬8000元高利息,直到自己的兒子要結婚、需要資金,想領回本金時,便發現賴女開始推拖。
賴女周轉出問題、給不出高息,竟將吳女一家的存款交給一名杜姓男友人轉投資,沒想到杜男拿到錢後不知去向。賴女發現自己被騙,根本不敢讓吳女知道,只好用自己的薪水充當利息,直到退休付不出來,事情才曝光。
吳女控訴,自己和先生、兒子、妹妹的存款過去4年來遭賴女盜領1209萬元。賴女反控,吳女一家的保險費、奶粉尿布錢、電信費用都是她幫忙支付,吳女還曾向她借錢,最後也沒還。
銀行強調,吳女長期以來均知道帳戶內金額流向,吳女與賴女之間的投資協商並非銀行正常對外業務,糾紛本就與銀行無關。
一審法官為了追究賴女有無盜領,特地委託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存摺取款憑條上的印鑑,但多數取款憑條上的印文蓋印不清,紋線特徵不明導致無法鑑定。
不過,吳女在偵訊時就坦承,平常大概每個月都會使用ATM領款一次,常常發現帳戶內餘額只有幾十元至至幾百元不等。法官認為,吳女與賴女達成13%高利投資共識,近10年來都知道存款常見底,賴女提領吳女戶頭內的資金屬於兩人之間的共識,並非盜領。
不過,賴女明知道資金遭杜男騙走,還持續提領吳女戶頭內的資金,就屬於不法侵害。扣除賴女平時有匯回給吳女的695萬元及相關可證明的投資獲利,判賴女須賠償吳女一家512萬元,銀行無責。
吳女一家認為銀行脫不了關係,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銀行「員工優惠存款」只提供給員工,非對外販售理財商品。吳女信任賴女,讓她從自己的帳戶自行提款近10年,是出於兩人之間的信任,與銀行職務無關,銀行自然無連帶賠償責任,最後駁回吳女一家之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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