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燁聯與燁輝主張其等擬併計取得最多48%股份、共同經營唐榮及控制唐榮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與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申報門檻,提出結合申報。
燁聯及唐榮均以不銹鋼平板為主要產銷產品,彼此為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為審議本結合,除以函詢方式徵詢意見外,並召開座談會,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競爭同業、下游業者及相關機構充分討論,不過公平會認為,燁聯及唐榮於不銹鋼平板市場加總市占率超過五成,為高度集中市場,且考量唐榮主要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報價也相對較低,但結合後則無法排除雙方皆有調漲價格之可能,以及唐榮無法扮演價格牽制的角色,尤其在市場上減少1家競爭業者之情況下,將使下游業者無議價談判空間,更無抗衡力量,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燁聯及燁輝雖主張結合後可達到設備互補資源整合等整體經濟利益,但經公平會彙整各界意見,均認本結合對整體產業並無實質提升效果、難有正面助益,且唐榮並不同意本結合,故燁聯及燁輝為達成整體經濟利益所作出之資源整合、改善績效措施等恐將難以實行,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不明顯,且結合後將顯著減損我國不銹鋼平板市場之競爭機能。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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