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貌美女子小雪(化名)和閨蜜在酒吧喝下多杯調酒後不省人事,旁邊虎視眈眈的男子阿周(化名)竟趁機將人帶走,並在租屋處性侵得逞;小雪醒來後驚見自己一絲不掛躺在床上,察覺遭受性侵後憤而報警提告。法院審理,依法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周於2021年12月6日晚間11時和友人前往台南市鬧區一處酒吧,撞見小雪和閨蜜飲用多杯調酒後呈現嘔吐、迷茫醉態。他散場離去時竟起歹念,揹著小雪到巷弄路口招呼計程車,並指示司機前往他的租屋處,下車後他抱起小雪返回自家位於3樓的房間予以性侵得逞。

隔天小雪醒來,驚見全身赤裸躺臥在床,僅剩腳上有穿一雙襪子,轉身就看見阿周睡在身邊,並攙扶她起來喝水。她向法官表示:「因為我還在暈沒有力氣,所以又躺回去,我不知道跟被告發生幾次性行為,是被告跟我說2次,被告跟我發生性行為,也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我完全不記得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這件事。」

對此,阿周辯解:「我有問她(小雪)要不要跟我回家,她說好,又向我撒嬌說有點累,我才會揹她去搭計程車」、「回到房間後,她主動撫摸我的生殖器幫我口交,也有經過同意才發生性行為」、「她的意識是清楚的」。

台南地院審理,勘驗小雪事發後傳給阿周的訊息,發現對話紀錄裡曾詢問阿周:「那個,昨晚是你對嗎?」、「你可以講全部嗎,我真的完全沒印象」,另衡酌小雪同時向友人反應「我昨天在幹嘛」、「真的好噁,他房間是啥小」、「而且他誰,叫什名字啊靠杯,好噁心」等訊息,顯見對方若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應無必要案發後立即向朋友抱怨、哭訴,足徵發生性行為並非出於小雪所願。

法官認為,阿周坦承犯行,也與小雪達成和解,賠償金額,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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