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姓男子假稱需要很滿意享受7次性交作法,才能消除業障、驅趕冤親債主,要求女同居人與她的女兒脫衣互相親吻及撫摸,林男再性侵她女兒,一審依藥劑強制性交7罪判囚13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無法證明使用藥劑,改依強制性交7罪判囚8年。可上訴。
被害女子與她母親、林姓男子同居在一起,林男向2女表示其具有神力,3人可共同淨身參拜為大眾祈福做善事,經擲筊確認後,被害人遂跟隨林男參拜,但林男竟利用她篤信宗教、命理,而萌生歹念,對她為脅迫,壓抑進行強制性交得逞。
2020年3月,林男在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工廠的神明廳, 命她與她飲用「牛樟芝」飲料,命她與她母親皆裸體褪去衣物,命2人互相親吻、撫摸,以不明物品玩弄她下體再性侵;2020年3月底、4月初某日凌晨林男又以同樣方式,命她與她母親裸體褪去衣物再性侵她。
高院考量林男與被害人母親為男女朋友關係,竟為逞一己私慾,破壞人際往來信賴,佯以宗教名目手段強制被害人從事性交等行為,且一再以類似神棍手法犯罪,更找來她母親在旁,顯見其居心險惡,泯滅人性,非常人可比,且私下道歉復砌詞避責,未見悔意,判囚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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