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被2名孩子指控,他們自幼皆由母親照顧、扶養,反觀父親長期無業,酒後對他們及母親家暴,導致他們被社會局安置於寄養家庭。另外,父母親在2017年離婚後,父親也仍然沒有支付他們扶養費用,因此他們依法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現在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再打零工賺錢養活自己,他也確實未曾扶養過2個孩子,而且曾在吸毒、酒後對他們母子3人施暴,對2為孩子的聲請並無意見。
法官考量,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在2010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2名孩子的母親到庭作證時,證明他們所說屬實,孩子的父親阿國也坦認不諱,堪認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從日前依法宣判,2名孩子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阿國所負之扶養義務,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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