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某鄉長性騷女課長,被縣政府判定「性騷事件成立」,全案移給縣府勞工處裁處,結果出爐竟是「不予處罰」。勞工處表示,因《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可處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今年3月才通過,該鄉長性騷時間為2020至2022年間,在不溯既往與處罰法定原則情形下,只能「不予處罰」。
據了解,該鄉長從2020到2022年間多次對女課長言語性騷擾,致她身心受到損害;縣府組成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審議,6月7日調查結果出爐,認定為「性騷事件成立」;之後全案轉移勞工處裁處,依據性工法,該鄉長則裁為「不予處罰」。
勞工處表示,性工法舊法未對最高負責人或雇主的性騷行為訂有罰則,被害人只能透過民、刑事訴訟爭取權益,造成漏洞,勞動部發現後提出修正,增列第38之2條,「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在今年3月8日才通過上路施行。
然而縣府認定該鄉長騷擾女課長的時間在於2年多以前,勞工處表示,根據處罰法定原則,他性騷擾時並沒有適用裁處的法條,另外根據不溯既往原則,也不能將今年通過的修法適用到過去行為,遂「無法可罰」,只能作出不予處罰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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