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與詹男兩人開車到竹東竊取新竹縣政府管理的抽水機房電線,兩人將得手的電線變賣得手7000元,吳男將其中3000原分給詹男,事後吳男前往鋼鐵廠意圖變賣銅線時,遭埋伏警方人贓俱獲。因地下道抽水機組毀損失去功能,修繕花了229萬4051元,新竹縣政府提告求償,新竹地院法院判吳男與詹男全賠。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22年8月時,開車載著詹男到新竹縣竹東鎮某處,由詹男負責將台電變壓器停電後,將新竹縣府管理的抽水機房外水管內電線剪斷竊取。隔天吳男又再次前往現場,將抽水機房外電箱內電線剪斷竊取,並將所竊取的電線載去新竹市回收站變賣,得手新台幣7000元,其中3000原分給詹男。

新竹縣府發現抽水機遭破壞報警處理,不知已被警方盯上的吳男,當年度10月前往竹北某鋼鐵廠意圖變賣電線內銅線時,遭埋伏警方逮捕人贓俱獲。新竹縣府表示吳男行為導致地下道抽水機組毀損失去功能,後因修繕該抽水機組,致生229萬4051元之損失,要求吳男與詹男賠償。

吳男與詹男辯稱他們當時只有剪掉電線,沒有破壞裡面的機具,剪掉電線前有先將開關停電,設備的備用發電機就會啟動,並不會造成機具損壞。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被告兩人行為,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刑事判決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年3月、詹男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民事庭兩人因共同竊取電纜線,致新竹縣政府所有之抽水機組毀損,既經認定如前,對於新竹縣政府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兩人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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