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區一名國中少女,日前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並在2021年11月兩人相約,到少女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見面,雙方合意以一支iPhone13手機作為發生性關係的等價交換,事後少女父母將該男子告上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男子應給付少女15萬元,及其父母各7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國中少女及男子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後,在2021年11月時相約見面,當晚男子駕車到少女住處附近的便利商店後,等待少女上車,男子在親見少女的身形及面容,交談後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之下,與少女發生性關係1次。
少女及其父母主張,少女因此精神痛苦,向男子求償50萬元,並給付少女父母各30萬元賠償。而男子則辯稱,自己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與少女初次見面就已iPhone13手機作為對價、合意性行為,過程親密平順,未侵害身體及貞操權,過程中少女並無表現痛苦加害情形亦非嚴重。
在檢方偵訊期間,男子坦承知悉少女為國中二年級學生,並在發生性行為前少女就告知男子自己年齡及就讀國中等語,且少女之證述表示在與男子認識與交往的過程中,多有迴避、不願正面回答之情,並曾要求少女刪除先前對話紀錄,因此,高院最後依法判男子應給付少女慰撫金15萬元,其父母各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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