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中山區 警方於本月 11 日凌晨執行巡邏任務時,發現一名 34 歲陳姓男子在 民生東路一段 騎乘電動滑板車,依據現行交通法規,電動滑板車不得於道路上行駛,遂上前攔查。
攔停過程中,警方發現陳男有酒駕嫌疑,經使用感知器測試後發現其酒精濃度反應高,詢問後得知陳男日前於 民權東路 附近的友人住處飲用威士忌約兩杯,隨後騎乘電動滑板車準備返家。
然而,陳男並不知悉電動滑板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不得酒後駕駛,經進一步檢測,其酒測值高達 0.33 MG/L,已超過法定標準值。警方遂依法將陳男送返警局偵辦,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
中山分局呼籲,電動滑板車是靠電力驅動,故屬於刑法「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0.25 Mg/L,警方可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另目前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提醒民眾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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