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原任職花壇鄉公所清潔隊司機,後遭公所解僱,鄭男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歷經三審勝訴復職,復職後,公所卻以沒職缺將其調任文書工作,薪水少了6230元,又以違反工作規則,不到1年期間內,陸續記大過、小過及申誡共28次予以解僱,鄭男不甘再提告,要求復職並調回清潔隊外勤工作、補足工資差額,彰化地院判決鄭男勝訴,全案可上訴。
鄭男自2005年起擔任花壇鄉公所清潔隊司機,2019年8月間被解僱,鄭男向彰化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歷經三審,最終判決確定僱傭關係存在,鄭男因此在去年1月1日復職,但公所以沒有職缺為由將鄭男調任文書工作,工資也由4萬2000元降低為3萬5770元,後又以他違反工作規則,11個月內記9次大過、17次小過、2次申誡,並於同年12月間以勞基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免職。
鄭男主張,復職後,花壇鄉公所將其改調為文書作業內勤工作,事先未與其協商,公所更持續對外招聘外勤清潔隊員,且復職後的薪資3萬5770元低於復職前之薪資4萬2000元,為違法調動,要求補足工資差額7萬1143元。
鄭男主張,花壇鄉公所所為的懲處非事實,密集有違比例原則,且其遭懲處之行為,實際上對於公所未造成危險或侵害其財產、商譽之重大影響,未達勞基法情節重大而得以解僱之條件,要求懲戒處分應予撤銷、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回復原職、補足工資差額。
花壇鄉公所則主張,依「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清潔隊隊員工作規則」規定,公所得依現況需求指派隊員工作之權限,且鄭男被解僱後,所遺職缺由其他清潔隊員替補,僅剩文書工作,未做不利之變更,且清潔隊員也需配合參加訓練及考取相關證照,無法按各人喜好擇其工作;工資差額為外勤獎金,並無短少薪資情形;復職至今也有給與協助指導。
花壇鄉公所指,鄭男無心於業務,抗拒學習且不斷抱怨,惡意利用臉書以不實發言、捏造扭曲事實抹黑公所,嚴重影響機關形象及聲譽,嚴重違反勞工對於雇主最基本之忠實義務,給予申誡、小過及大過不等之處分,符合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應屬合法有效。
法院審酌,鄭男復職前後,公所皆曾在網路張貼徵求外勤清潔隊員之徵才公告,並非如公所所言沒有外勤清潔隊員職務,再者,鄭男原擔任司機,與復職後所做之文書工作,截然不同,非其所能勝任。調職後,工資由原本的42,000元降低為35,770元,調動對於鄭男之工資,有不利之變更,顯然構成不當調職。
法院判決,花壇鄉公所應給付鄭男工資差額7萬1143元及利息,對鄭男進行之懲處應予撤銷,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應將鄭男調回清潔隊外勤原職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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