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位女駕駛於今年6月間在家喝完啤酒後,隔天便開車出門,並於某路口因為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遭到員警攔查,豈料,員警聞到她身上濃厚的酒氣味,經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發現她酒駕而吃上官司;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法判處女駕駛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女駕駛於今年6月間灣間11時許,在台中市住處飲用啤酒後,雖稍作休息,但體內的酒精仍未退盡,便於隔日上午9時10分許開車行經台中某路段時,因行人穿越道有行人要通過,女駕駛未禮讓遭員警攔查,不料,員警一聞到女駕駛身上濃厚的酒氣味,經酒測測得女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該名女子於93年間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緩起訴確定,雖未構成累犯,但女子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會導致對週遭事物的辨識與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的民眾與駕駛人本身皆有高度危險性,應避免飲酒後駕車行為。
但女子仍飲酒後上路,行為確實不可取,不過,考量女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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