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指控父母收養的弟弟阿華(化名),不僅長期對父母家暴,甚至還放火燒房子,父母在世時未能盡孝道,而雙雙離世時,竟完全不理任何後事安排,更偷走家裡所有錢財後,消失2個月之久。阿國表示,多年來不斷幫助阿華,但他現在已年邁,無工作能力、無力承擔,因此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華表示,同意哥哥阿國的聲請。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法官考量,阿國因無謀生能力,名下財產也不足供其生活。但根據阿華過去所為,若仍由阿國負擔扶養之責,明顯失有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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