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滯留的越南籍移工河姓男子,於今年5月初酒駕機車,在梓官區四維路碰到岡山警分局赤崁派出所警察臨檢,河男為了不想被抓而騎車衝撞警員,導致警員腳部多處受傷。橋頭地院審理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罪共判處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執行後驅逐出境。
河姓男子於今年5月3日在工地飲用啤酒後騎車,當晚9時30分行經梓官區四維路碰到警察臨檢。他為了脫逃竟然騎車衝撞何姓警員,導致何姓警員的右側踝部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此傷害罪經兩人和解,何姓警員撤回告訴,法官不受理。
之後河男棄車逃逸,但仍被兩名警員制服。警方對其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29毫克。岡山警方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橋檢起訴。
河男坦承酒駕與衝撞警員,法官審酌其收入微薄與犯後態度良好,對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徒刑2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徒刑6月。兩罪合併應執行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緩刑期間須保護管束,執行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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