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委託高雄某調理食品工廠,將雞隻製作成4種口味的雞湯,約定雞湯需包括4至5塊雞肉,但消費者入手後,卻反應「骨頭太多、肉太少」「吃到雞脖子」,把雞湯送驗,確認瑕疵比例高達35%,陳姓負責人怒告要求工廠賠44萬餘元,法官判工廠應賠15萬7千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某食品公司陳姓負責人有意於網路上販售雞湯等調理食物,由他們負責提供雞腿、二節翅前端及棒棒腿部位,委託高雄某調理食品工廠製作香菇養生雞湯、麻油暖薑雞湯、剝皮辣椒雞湯、蒜頭補氣雞湯等口味雞湯,每包並需包括4至5塊雞肉,最後共完成819包。
但商品上架銷售後,賣出179包後,卻收到消費者反應「骨頭太多、肉太少」「吃到雞脖子」等負評,查驗後發現確實不足4至5塊雞肉,工廠雖表示願將雞湯回收重製,但食品公司陳姓負責人認為重製雞湯新鮮度、口感已遭破壞,主張包含打樣費、貨款、雞隻原料費等費用,還有所失利益等,提告求償44萬8487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該工廠認為,應先依民法規定讓代工廠先修補瑕疵,且就算把819包雞湯都賣光,以每包100多元的獲利,也賺不到44萬元,因此認為不該賠這麼多錢。
法官根據陳女提供檢測報告,發現雞湯瑕疵比例高達35%(20包中有7包有瑕疵),而工廠自己計算,瑕疵比例也高達12%(91塊雞肉中有11塊有瑕疵),雞湯不良率不論12%或35%,就市場銷售而言,已達一般消費者無購買意願的程度,綜合相關事證,判工廠應賠15萬7708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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