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鄭運鵬不滿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去年在臉書發文,指他的徵才廣告像「詐騙集團」因此提起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鄭當時的徵人廣告顯示「工作機會(0)」,徐女卻未查證,以錯誤的事實去發表評論,判賠15萬元,鄭針對請求刊登聲明啟事回復名譽部分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應再審酌判決廢棄發回,高院判決徐賠15萬元部分,因她與鄭都不得上訴已確定。
鄭運鵬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徐千晴在2023年5月3日在粉絲專頁張貼104人力銀行網站查詢「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結果頁面截圖,公開發表文字:「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
鄭說,當時並無張貼徵才廣告,截圖亦顯示「工作機會(0)」,則徐千晴發表文字,應屬不實言論,已貶損他的社會評價,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請求徐千晴給付60萬元,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其臉書粉絲專頁刊登聲明啟事1個月。
一審判決駁回鄭的請求,二審高院認為, 徐在粉絲專頁發表的文字,指稱鄭之徵才廣告並無揭露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等資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但該截圖已顯示「工作機會(0)」等文字,一望即知並無工作機會,亦即鄭並無徵才招聘員工之情事。
高院指出,徐未能證明她已為合理查證,則她基於虛偽事實所為「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之評論,即無從認為屬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之名譽權,判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高院表示,因高院判決書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任何人均得上網瀏覽或引用轉貼,於客觀上足以發生回復名譽之效果,並無再命徐女刊登聲明啟事之必要,故駁回鄭此部分之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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