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於2022年9月駕駛營業大貨車,沿高雄市內門區南屏路欲左轉進入一處加油站時與機車騎士翁女發生車禍。此車禍導致翁女重傷臥床,經過兩年治療仍無起色。洪男雖然認罪,但對賠償家屬卻態度消極,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徒刑1年。可上訴。
洪男當時駕駛大貨車行駛於內門區南平路(南往北)內側車道,行經該路段125號之加油站對面,他要左轉進入加油站卻沒注意、也沒禮讓對向來的直行機車就貿然左轉,將翁姓女機車騎士撞倒在地。
翁女傷重送醫,傷勢包含創傷性腦出血、多處顏面骨骨折、肝臟撕裂傷、右眼視網膜出血、右側顱骨缺損等,其家屬報警,旗山警方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橋檢起訴。
翁女雖然經過兩年治療,但病情仍未好轉,需要人照顧。橋院認為此車禍造成翁女非常嚴重的侵害,因此不考慮拘役、罰金而應量處3年以下的中度刑度,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雖然洪男認罪,但他對賠償家屬很不配合,直到最後一停才說願意賠償100萬元。法官審酌其家庭狀況,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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