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蠵龜(學名:Chelonia mydas)經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但是男子阿國(化名)在2023年12月31日下午3時許,於屏東琉球鄉花瓶岩附近沙灘戲水時,看到1隻綠蠵龜在礁岩上吃綠藻,竟以手觸摸好幾次次,騷擾綠蠵龜進食,民眾目擊將過程錄影並報案,阿國被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送辦。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法官認,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經查,綠蠵龜經公告為瀕臨絕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並於阿國戲水沙灘設有公告提示。

法官認為,綠蠵龜為保育類動物,依法不得觸摸、餵食,也多次經新聞媒體報導而為公眾所週知。海洋委員會也向大眾說明宣導,海龜皮膚上通常有保護黏液,若人類因好奇而觸碰,可能會害其遭到細菌感染,且綠蠵龜容易緊張,若遭突然觸摸,會使其受驚逃離,未來可能不再洄遊到原地,甚至造成死傷。

法官審酌,阿國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規範,竟動手騷擾綠蠵龜,使瀕臨絕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更陷危機,所為實有不該。但念在阿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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