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化名)今年初搭乘臺鐵1239次區間車,行經新北市板橋車站至浮洲車站間時,利用車廂內人潮擁擠的情況,對未成年女子襲臀,新北地院依性騷擾罪,處以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於113年2月23日下午6時17分,搭乘臺鐵1239次區間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至浮洲車站間時,在第4車廂擁擠的人潮中,乘著未滿18歲之A女毫無防備之際,趁機徒手觸摸A女臀部,造成對方極大困擾。
法官指出,阿德的行為完全不顧A女的意願,對其身體自主權造成嚴重侵犯,並對其身心造成了顯著傷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新北地院簡易庭依性騷擾罪,處以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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