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110年9月與阿德(化名)結婚,小美卻在隔年10月發現阿德與小葳(化名)發生婚外情,小美指控小葳介入其婚姻,導致家庭破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00萬。法院審理後,判決小葳須賠償小美50萬元,案件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美與阿德於110年9月結婚,兩人婚後育有一女,家庭原本幸福美滿。不料在111年10月間,小美發現阿德的通訊軟體Line中有與女性對話的紀錄遭到刪除,經追問後,阿德坦承與女同事小葳於111年8月及9月間多次在台中市住處發生性行為。更讓人震驚的是,小葳明知阿德已婚,卻仍選擇與之發展不正當關係,給小美造成巨大精神痛苦。請求精神賠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小葳一度否認與阿德有不正當往來,並辯稱小美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侵害事實,並強調配偶權或婚姻幸福並非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利益,請求法院駁回小美的訴訟。
然而,法院審酌後,根據小美提供的錄音證據,以及阿德與父親的對話內容,確認小葳確實與阿德在家裡發生約3次性行為,且沒有避孕。錄音中,小葳面對小美的質問時未直接否認不當行為,反而以「妳怎麼知道?」、「是他叫我去的」「妳怎麼不問妳老公為什麼不夾緊一點呢?」等言詞回應,顯示其確有介入婚姻之行為。
法院認為,小葳的行為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故意侵害原告基於婚姻的合法權益,情節重大。綜合兩造的經濟狀況與學歷背景,法院裁定小葳應賠償小美精神損害5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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