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岡山一名何姓男子,去年2月8日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成功路時,他在迴轉車道時沒有注意一名機車騎士,導致撞倒何姓騎士。何姓騎士傷重於4月6日因病發症死亡。由於何男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可上訴。
何姓男子當時駕駛自小客車沿岡山區成功路內側快車道(南往北)行駛,行經該路段269號前欲迴轉駛入(北往南)車道前往加油站時,他沒有注意其他方向的來車就貿然迴轉。剛好,同為何性的機車騎士行經此路口,騎士被撞倒在地,傷重送醫。
何姓騎士當時的傷勢為左股骨頸骨折等傷害,其於同年3月16日因腦梗塞、吸入性肺炎、敗血症等原因住院,經送醫急救仍於同年4月6日因大量血栓性肺栓塞及化膿性肺炎而不治。
此案經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為何姓駕駛迴車前未讓來往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何姓騎士無肇事因素,但其任意駛出路面邊緣、無照駕駛等。
法官認為,何姓駕駛確實有過失,導致何姓騎士受傷後送醫,之後因為併發症死亡,兩者具有因果關係。由於何姓駕駛認罪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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