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惠宜/台中報導
台中黃姓男子為了迎接吳姓友人出獄,上月(8月)23日花錢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火辣演出,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中地院審酌,黃男請舞獅、鋼管女郎目的是為出獄友人洗塵,行為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他不罰,可抗告。
黃男8月23日下午3點多,為迎接吳姓友人出獄,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該事件經社群媒體PO網,引發議論,而轄區台中警四分局以其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妨害安寧秩序,將全案函送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定書指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必須確實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適用,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假藉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
法官審酌,黃男於警詢時表示,他聘請舞獅、鋼管女郎,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並沒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也無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不構成該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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