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家信用合作社的分社杜姓女副主管,利用幫阿姨保管存摺、印章的機會,盜領881萬多元後,又以姨丈名義透支借款與授信借款,至今還積欠378萬多元。經信合社提告求償1258萬多元後,台南地院認為,信合社應負3成內控過失,判杜女賠償882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信合社主張,杜女1993年任職,2021年10月退休。她利用幫阿姨保管存摺、印章或蓋用印章時,自對方帳戶以匯款或提領現金等方式,陸續取款據為己有。其中,2020年8月帳戶餘額還有879萬多元,隔年10月僅餘990元。
此外,杜女還以姨丈名義在分社辦理400萬元透支借款,並陸續動用借款且提款,直到2019年5月動支額滿。杜女為償還債務,又以姨丈名義向信合社授信借款,經不知情同仁完成借據對保程序後,同年6月撥付授信款530萬元,除用來抵償先前的透支借款外,餘款也陸續領出,迄今尚有378萬多元未清償。
不過,杜女及律師則主張,經調查局「印文比對」鑑定結果,授信申請書上的印章都是真的;姨丈、阿姨也證稱印鑑由阿姨保管,並無交給杜女,可知杜女並無擅自蓋用姨丈印鑑,授信申請書等文件上的印章,應為阿姨或姨丈親自蓋印。
杜女還說,阿姨及姨丈的印鑑與存摺均交由她保管,並經2人同意替他們提領款項,絕無未經許可蓋用印鑑之事,這是她與阿姨及姨丈間的損害賠償問題,信合社沒有支付任何金額給他們2人,她並未侵害信合社的權利。
台南地院指出,杜女盜領及冒貸等行為,在取得款項時,不法侵害信合社權利的事實已經發生,加上阿姨及姨丈因杜女的不法行為,也訴請信合社及杜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現繫屬該院審理中,杜女指合作社未受有損害,並不可採。
法官認為,信合社對杜女盜領阿姨帳戶881萬多元,及以姨丈名義貸款尚有378萬多元借款未清償的損害過程,負有作業程序、管理、監督過失,且與損害結果相關,應負30%的過失責任,僅得請求杜女給付88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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