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一名陳姓保全跟朱姓送貨員素有嫌隙,去年4月間,朱男送貨時與陳男發生口角糾紛,陳男竟徒手毆打朱男,導致朱男有右側眼玻璃體及視網膜出血等傷害,提告求償71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診斷證明書難以證明朱男聲稱的白內障與陳男毆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後僅判陳男賠1萬6010元。
朱男控訴,去年4月某日晚間載運貨物經過廠區大門時,與陳男發生口角糾紛,並遭陳男徒手毆打,導致眼睛受傷,陳男所為也經刑事判決論以傷害罪,同時導致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朱男辯護人計算,朱男就診多次,醫藥費與藥物注射費用共花費24萬4649元,工作收入損失15萬2658元,就醫交通費用1萬1680元,其他遵照醫囑購買的藥物花費1700元,以及精神撫慰金30萬元,共計損害額為71萬687元。
陳男則表示,因常遇到朱男送貨,但朱男常常出言恐嚇及侮辱,因為之前朱男送貨到廠區,毆打他的助手,陳男向公司主管反映,後來朱男看見他就經常會以言語辱罵及恐嚇,後來朱男送貨時又遇見,罵同樣的話,陳男忍無可忍反駁:「我爸媽欠你罵?」並因此動手,遭到公司解雇,並因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朱男提出的診斷證明書,最初僅診斷出有「老年性白內障」,並未有「外傷性白內障」,因此認為陳男對朱男所致之傷害為頭部臉部挫傷、右眼結膜炎、(疑似)右眼結膜及角膜損傷(即系爭傷害),至其餘朱男所提診斷證明書列載的病名,則因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不屬之。
新竹地院法官認定朱男的治療費為800元,且尚無不能工作或須在家休養之醫囑,交通費只能算一次的210元,朱男主張的購買藥物等費用也與傷害無關,30萬元撫慰金也過高,應以1.5萬元為相當,綜合以上,朱男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數額應為1萬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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