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昶虹之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2年度財報,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業經證交所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自113年4月8日起停止買賣。
之後昶虹又未公告申報113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之財務報告,復經證交所公告併案停止買賣在案。
證交所說明,自停止買賣期間至10月8日止已屆滿6個月,核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之情事,證交所正式公告其有價證券自11月19日起終止上市。
另昶虹109年財報,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股票自110年4月7日起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至113年4月8日屆滿3年仍未改善,依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自113年4月10日起併案停止買賣在案,倘停止買賣期間屆滿6個月併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上市。
證交所另說明,依同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規定,昶虹經證交所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而尚未實施,倘若於實施日至少8個營業日(即113年11月7日零時)前,補行公告申報上開未依期限檢送之財務報告,且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暨無第50條之1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者,證交所得公告免除其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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